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政府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对外签订合同等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相关纠纷;
(五)组织筹集物业服务费用等。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大事项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二)相关场地的保洁、绿化;
(三)公共秩序维护;
(四)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五)车辆管理;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质量、频次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 物业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构成)物业费用由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构成,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第十四条(物业费用收取方式及时间节点)(一)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预收或者后付的方式收取;(二)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和收取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五)物业费用的收取时间节点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当地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一)为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可以设立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二)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以保证其能够覆盖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一)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二)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四)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六)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九)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十)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发生。(十一)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十二)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城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支持。(十三)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十四)加强对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十五)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管理。(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十七)加强对外来人口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指导和支持。(十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十九)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第八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十九条本条例修订时由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和解释。(具体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二十条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此处仅为示例性文本,具体修改权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处仅为示例性文本。)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与之前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此处仅为示例性文本。)以上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的示例性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